申报条件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补助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工作需在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

(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四)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

(五) 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补助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3)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4)补助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申报好处

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补助标准:

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列确定补助额度。(即要求企业先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对企业上一年度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1)研发费用支出额在500万以下的(含500万),按支出额的10%给予补助

(2)研发费用支出额在500万~1亿(含1亿),对其中的500万给予50万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3)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1亿的,给予500万的补助。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研发费核定方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2)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助依据。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市区各承担50%。


补助标准: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服务内容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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