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3)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4)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 万元。
(5)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 万元的建设经费。】
(6)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7)不支持对象: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立项支持不超过1 次。

申报好处

1、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1)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2)扶持金额100 万(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
(3)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2、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服务内容与体系

政策讲解、企业诊断、难题攻关、完善申报材料、申报跟进、建立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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