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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8/5 17:29:18 作者: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支持我市科技资源库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31日

 

广州市支持科技资源库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导广州市科技资源库稳定运行,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就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实施方案》(穗府〔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科技资源库(以下简称市科技资源库)属于科研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广州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和保护,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共享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及场地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资源库主要指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生物种质、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在广州市级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共享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高校、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述单一专业科技资源库不属于办法所述范围。

第四条市科技资源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鼓励开放共享。市科技资源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市科技资源库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根据科技资源类型和特点,市科技资源库统一规范命名为“广州××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广州××科技资源库(圃)”等。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资源库宏观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科技资源库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和相关标准。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牵头组织开展市科技资源库的择优遴选、授牌、运行评估、调整和撤销,根据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三)指导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科技资源库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申报遴选,择优推荐本行政区基础较好、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的科技资源库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市科技资源库建设意见和管理服务建议;

(二)推动本地区的科技资源库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三)负责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管理工作,支持、指导本地区市科技资源库运行发展;

(四)按相关规定审查、办理依托单位提出的申报、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科技资源库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技资源库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库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申报、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建立市科技资源库运行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制定市科技资源库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科技资源库的科技资源收集、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五)负责为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提供、整理、更新市科技资源库对外开放共享的信息数据;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并协同服务对象做好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为科技资源库运行开展科研并提供支撑保障,应当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科技资源库运行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七)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八)须设立市科技资源库专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广州市级财政经费,并明确列支各项经费支出,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资源库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技资源库组建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支持市科技资源库发展的规划布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科技资源库建设,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库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市科技资源库分别按科技数据、生物种质等科技资源组建运行和择优遴选支持。市科技资源库分类及相关支持基本标准和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见附录。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市科技资源库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并报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资源库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专家或学者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三条市科技资源库申报遴选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广州市实际需求,发布市科技资源库申报评估遴选通知;

(二)由符合本办法附录规定的支持基本标准及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性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数量和领域分布对科技资源库进行评审和择优遴选,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核实,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对遴选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为市科技资源库序列并颁发牌匾(即授牌)。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市科技资源库自授牌之日起,有效周期为5年。原则上同一依托单位在市科技资源库同一有效期内只能申报一个科技资源库。

第四章 运行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组建后的市科技资源库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广州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能体现广州市特色、库藏不断增加、保存和利用的生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创新利用等管理工作,重点利用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在市级层面建设综合性、专业化科技资源库,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推动增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二)开展资源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三)综合类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负责研究制定广州市本级科技资源库资源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标准,构建市科技资源库在线服务系统共享服务规范体系;建立、运行维护并逐步完善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使市科技资源库的信息资源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发布,向社会开放种质资源等科技数据信息,展示各类服务资源,实现科技资源信息共建共享,促进种质资源的创新利用与服务对接;在采集、汇聚广州市科技资源和服务大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数据挖掘分析和共享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提高创新服务效率。

(四)制定科技资源库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按照市统一在线服务系统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数据标准,向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资源信息,确保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开展共享服务;及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科技资源利用和相关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库科技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其中,科技数据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建立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负责做好科技保密、安全生产及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七条鼓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创新利用与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市科技资源库要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用户使用市科技资源库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九条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市科技资源库应当无偿提供。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市科技资源库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支持方式与强度

第二十条支持市科技资源库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强度如下:

(一)奖励经费:对2019年1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由其依托单位申报后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并直接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

(二)补助经费:对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人员费、共享服务及相关科研经费予以补助,每个市科技资源库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有效周期内,各类市科技资源库支持数量如下:动物领域大动物类市科技资源库和动物领域小动物类市科技资源库支持总数不超过4个;人类遗传科技资源库类支持不超过2个;其余同一类市科技资源库支持不超过1个(具体分类原则见附录)。

(三)当年市科技资源库奖励和补助经费需求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满足奖励经费的条件下,补助经费按统一比例调整后分配至各市科技资源库。市科技资源库依托单位根据当年的相关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具体补助金额及比例、申报审批程序,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上述支持经费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市科技资源库的经费使用不纳入支持范围如下:

市科技资源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人员费、共享服务及相关科研经费中,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经费(含各类支持、奖励、补助经费)支持的部分,不纳入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奖励补助范围。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科技资源库的运行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和动态运行评估;在市科技资源库有效期结束的最后一年进行周期总体评估。评估方式采取组织专家评估、现场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每年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将自评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报市、区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已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科技资源库及其依托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不再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终止拨付补助经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市科技资源库无法继续运行、没有必要继续运行的(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运行评估结果对市科技资源库进行动态调整,对未达到纳入市科技资源库标准或无法完成第十五条科技资源库的主要任务的,责成其依托单位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依托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三)(四)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市科技资源库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终止应由依托单位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实施,拟终止的市科技资源库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后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终止申请。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科技资源库、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事项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资源库周期总体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周期纳入市科技资源库序列的复审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发现依托单位在申请市科技资源库评估遴选、申报奖励补助等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违反学术道德、对外提供不真实的财务资料、会计核算不真实、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和参加评估资格,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3号)及《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穗财规字〔2019〕6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录:广州市科技资源库支持基本标准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