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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以及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2/28 17:39:11 作者: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强疫情防控支持稳商暖企八条措施的通知》(荔府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开展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创新配套经费申报工作。同时,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18〕4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推荐盖章后,向荔湾区科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疫情响应结束后的1个月内。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7日      


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及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配套

经费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强疫情防控支持稳商暖企八条措施的通知》(荔府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开展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创新配套经费申报工作。同时,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18〕4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申报工作。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套经费支持对象

符合《办法》和《八条措施》规定的在荔湾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配套经费扶持标准与申报材料要求

(一)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1.申报条件

1)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原则上是由市、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2019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扶持资金的项目。

2)申报单位必须是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

2.配套方式

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3.扶持标准

1)配套经费的支持比例按照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和各级科技项目立项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所获上级政府资助经费数额的100%,且最高额度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上级部门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2)与荔湾区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财政资助经费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区单位所得财政资助部分为配套基数。

3)同一年度内,同一个单位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原则上只配套一个项目,且该项目所获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

(二)科技奖励配套经费

1.申报条件

2019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和二等奖;2019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企事业单位。

2.配套方式

奖励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3.扶持标准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10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按最高获奖项进行奖励。

3)同一单位同一获奖项只奖励一个,获奖项目中完成单位有多个荔湾区企事业单位的,由所有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共同申请,奖励资金由该项目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平均分配。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

1.申报条件

1)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国家、省、市等上级科技部门关于防治新冠肺炎科技攻关应急立项的项目。

2)申报单位必须是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

2.配套方式

配套经费采用前资助方式,支持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结题后由上级科技部门组织验收,区科技部门不再组织验收。如果该项目没有通过上级验收,且继续展开研究后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区科技部门将收回拨付的配套奖励经费。

3.扶持标准

1)配套经费的支持比例和额度为: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按照100%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最高额度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与荔湾区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的新冠肺炎防治科技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财政资助经费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区单位所得财政资助部分为配套基数。

3)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同一个单位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原则上只配套一个项目,且该项目所获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

4)享受本次配套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相关科技项目同类配套奖励政策。


四、申报时间

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疫情响应结束后的1个月内。

五、受理部门与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发展科。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东漖南村638号(原区经贸局大楼)508室。

联系人:黄炳越。

联系电话:020-81243929。

六、配套经费的使用

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创新配套经费必须用于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开展科技攻关。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配套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