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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3/3 9:41:37 作者: 点击数:

海人工智能发展规字〔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推动海珠区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珠区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就培育行业大模型优势产业集群、构建环海珠湿地创芯价值圈和打造数字人才集聚高地,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琶洲核心区和环海珠湿地创芯价值圈范围内诚信经营且无重大安全事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大模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大模型应用场景项目单位,以及人工智能大模型孵化培育产业空间运营主体。


第三条 【国家级备案支持

(一)企业首次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上线备案(以下简称大模型备案)的,给予非规模以上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给予规模以上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企业首次完成国家级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以下简称算法备案)的,给予非规模以上企业最高15万元一次性扶持;给予规模以上企业最高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各条件的,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在本细则修订前已获得本条的扶持金额,纳入补差计算范围。


第四条 【规模化发展支持

(一)大模型企业

 1.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大模型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同时符合本点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在前一年度已享受过本点扶持的企业,之后年度符合本点其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企业在本细则修订前已获得本点的扶持金额,纳入补差计算范围。


 2.每年设置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模型优化补贴资金池,对完成大模型备案或算法备案的规模以上企业,对其开展模型推理或模型训练优化实际投入按最高不超过5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每年兑现金额控制在当年资金池额度内。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同时符合本点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在前一年度已享受过本点扶持的企业,之后年度符合本点其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企业在本细则修订前已获得本点的扶持金额,纳入补差计算范围。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或产线通过国际汽车电子协会车规级产品测试标准系列(AEC-Q系列)、车规级功率模块可靠性检测认证标准(AQG系列)或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ATF 1694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ISO 26262)等,按照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发生额的50%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场景发展支持

鼓励大模型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与新型工业化、游戏、时尚、营销、交通、医疗、金融、安全、具身智能、低空等领域加速融合、创新发展,打造应用场景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应用场景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孵化空间支持】

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孵化空间建设,建立大模型专业孵化载体品牌,每年至少开展一批人工智能大模型孵化培育产业空间认定工作。


(一)申请认定为人工智能大模型孵化培育产业空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权属边界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土地权属或租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

3.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产业空间内有醒目的LOGO标志。

4.在地理区位、公共交通、发展空间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条件,已建立入孵评审、再孵评审、孵化考核等孵化机制,年度举办5场以上大模型相关生态交流活动,且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租金优惠支持,有效促进产业集聚。

5.产业空间内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具有相对集中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已入驻不少于10家企业且大模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70%,或入驻的大模型企业租用面积占总面积不低于70%,初步形成上下游产业协作配套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


(二)认定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孵化培育产业空间,当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扶持,单个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政策期内每年可申报一次。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创新支持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租赁EDA工具开展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租赁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300万元。


(二)对开展新型智能计算芯片、新型存储器、开源处理器等前沿领域或工艺制程在14nm(含)以下的量产前首轮流片(全掩膜)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不超过流片费用的6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200万元;对开展其他量产前首轮流片的〔含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或其他全掩膜工程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不超过流片费用的6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800万元。


第八条 双链融合项目支持

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具身智能、智能网联、脑机接口等战略赛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双链融合,全力培育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双链融合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双链融合项目,在项目培育周期内给予每年最高16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培育周期不超过2031年。


入选项目采取年审制,年度评审合格以上拨付当年扶持资金,年度评审为优秀,可获得500万元额外激励扶持资金。项目每年可获得项目扶持资金与额外激励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100万元。


第九条 本细则所适用地理范围为:西起广州大道连东晓南路,东临珠江航道,北至珠江前航道,南至珠江后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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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大模型企业”,应为与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企业。

本细则所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应为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知识产权(IP)核设计。


第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本细则所扶持金额由广州市和海珠区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年度资金拨付总额。除双链融合项目支持外,单个大模型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单个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含母公司及关联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最高2800万元,对累计扶持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含母公司及关联企业),企业可选择“拨投结合”支持模式,按照市、区“补改投”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最高”“不超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到广州市或海珠区相同类目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海珠区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细则开展项目征集、项目评审、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文件,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市配套资金支持工作。本细则由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简称“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简称“区科工商信局”)共同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或与上级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9日,若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有效期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示范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海科工商信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区人工智能发展局、区科工商信局可根据本细则实际执行情况依法调整修订有关内容。在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至全部支付完毕,已入选的双链融合项目仍在培育周期内的,继续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发展局综合规划科 2026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