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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人才引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1/21 17:33:12 作者: 点击数: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人才引育实施细则》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陈鑫,联系电话:35912661)



广州市白云区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人才

引育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形成“以平台聚人才、以人才带项目、以项目促产业”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人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区财政对博士后科研平台、博士后人才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经费使用、评估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平台的设立和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省和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科研平台和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扶持在白云区发展,并依法在白云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1.经区申报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除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之外的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3.在区上述博士后科研平台工作的博士后人才(申请补助时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对应博士后人才补助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补助项目

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人才补助项目包括设站(基地)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助和安家费。博士后科研平台可申请设站资助,博士后人才可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贴和安家费。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设站(基地)补助:20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3.生活补助: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

4.安家费:对于在本区设立的站(基地)研究期满出站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二)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设站(基地)补助:10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3.生活补助: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

4.安家费:对于在本区设立的站(基地)研究期满出站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三)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科研启动经费: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生活补助:对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

3.安家费:期满出站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设站(基地)补助:申请设站补助的企业须在202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站(基地),且至少已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并开展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批准设立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已领取补贴的差额发放设站资助。

(二)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人员开题通过后,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不予以生活补助: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三)博士后安家费申请:博士后人员出站后1年内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履行合同(含试用期)满1年后或在我区自主创业满1年后可申第一期安家费(10万元),满3年后申请第二期安家费(1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申请流程,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补助采用“免申即享”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免申即享”,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经费用途

(一)设站(基地)单位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基地)资助主要用于科研课题、人才引进和培养、团队建设、科技咨询服务与项目培训、学术交流、差旅费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劳务费等。

(二)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费由博士后所在单位负责核发至博士后个人。

(三)获得资助的涉税支出由设站(基地)单位或博士后个人承担。

第十条  经费管理、监督和评估

(一)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二)博士后人员退站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对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助(按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计算)作出结算,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统计好当年度应当支付的补助资金,并纳入下一年度的年初预算。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评估资金使用绩效,建立人才跟踪机制,及时了解人才科研成果、成长表现和工作生活情况等,根据实际效果和人才需求优化调整政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取消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已获得补助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

1.个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个人或单位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4.个人或单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人才、单位凭借同一或类似条件可获得本实施细则不同条款或同时符合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