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7 18:01:04 作者: 点击数:
穗天商务规字〔202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大力支持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2025年11月24日
广州市天河区大力支持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金办发〔2025〕19号)等规定,为抢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扩大的机遇,推动天河区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天河区“12126”现代产业体系,联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各类资本加大投资力度、丰富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升级,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天河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3〕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获得市级支持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照其所获得市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单个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得的一次性配套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条 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天河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实际市场化债转股及其他相关股权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支持。当年实际在投规模累计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超出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相应增加一次性支持50万元。单个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每年获得的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750万元;单个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天河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第五年末资产总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照区内有关规定,给予人才落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天河区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推动市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保险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打造股权投资新生态。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天河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二)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未作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四)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相关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支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支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本措施自公布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八)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2025年11月27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