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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11 17:10:44 作者: 点击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为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构建协调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

第四条 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录一)。

(一)多来源资金合并执行的,应按资金来源明确划分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的边界。

(二)获得国家、省、市立项并在有效期内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情况书面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非区本级预算单位使用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须提供区政府有关批复文件方可开展项目立项申报。

(四)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立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投资项目中,如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相关信息化内容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区本级统筹政务信息化及“数字政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需求管理。所有系统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对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公共政务服务类系统进行统一建设;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管理、验收备案和效能评估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二)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工程投资项目(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区保密局负责统筹全区“信创”建设及管理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区视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建设及管理工作;区视频办(设在区公安分局)协助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社会治安视频项目的审核。

(七)信息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应区本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负责统筹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统筹组织本部门及其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方案编制、立项申报、方案备案、竣工验收、效能自评、信息系统台账及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等工作。

(八)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对应区本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实施、效能自评、信息系统台账及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分类:

(一)按照建设内容划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

1.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开发及升级改造、政务数据资源治理及开发利用的项目。

2.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维维护服务、网络安全评估服务等。

(二)按照项目申报时段划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年度计划外项目。

1.按照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为年度计划项目。

2.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为年度计划外项目。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八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国家、省、市“数字政府”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全区“数字政府”总体规划,并按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区“数字政府”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应书面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标准。规划做出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化规划编制咨询工作,所需费用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

第三章 项目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立项咨询、设计及方案编制等工作;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项目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咨询费用可纳入运维服务类项目进行单独申报或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咨询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编制项目调研计划,组织开展项目调研,提交项目调研成果报告。

(二)按规范完成项目设计及方案编制。

(三)参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的项目立项评审会论证答疑。

(四)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

(五)参与项目需求文件审核确认,出具需求审核意见。

(六)审核项目变更内容,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出具验收核查意见。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顶层设计,总体规划;需求导向,惠民惠企;共享协同、提升效能;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计划申报、方案编制、立项申报、方案审核、立项批复和备案等环节。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符合增城区“数字政府”总体规划及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

(二)充分利用市、区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三)符合《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要求。

(四)网络安全应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信创”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框架内,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申报计划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一)各部门、各镇街负责统筹本部门及其下属二级预算单位的建设需求开展项目立项计划申报工作。同一目标、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项目作为子项目整合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行业信息化项目立项计划申报工作。各镇街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项目,统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全区行业需求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统筹建设的,各镇街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申报。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上级行业部门已建成或计划建设并能满足我区使用需求的政务信息系统,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同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立项计划按以下程序形成: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草案)。

(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草案),结合年度区级可用财力,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规模建议。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项目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规模建议,对年度项目立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立项计划,按照年度项目立项申报指南要求,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及立项申报工作。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分开立项,并分别按照相关编写规范要求进行项目方案编制。运维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包含软硬件设备的采购。

(二)建设开发类项目方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包含所涉及的业务核心应用指标、业务流程,并应充分利用全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的政务应用系统。

2.应包含需采集和计划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其共享属性,并应充分利用市、区政务信息共享资源。

3.应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相关内容。安全评估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需要,在项目方案中自行确定,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立项申报需提交立项申请函、立项申报书、项目方案及有关依据文件。

(四)项目投资概算超过300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包含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项目论证通过后,应按论证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项目方案开展立项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方案审核分初审、专家评审和会审等方式进行。

(一)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必要性、方案规范性、业务现状与需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项目效能目标及周期、网络安全、项目投资概算、项目等级等方面进行审核。初审工作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施,所需费用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效能目标、项目投资概算的合理性、项目等级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实施,专家组从市级信息化专家库抽选,相关费用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连续两次不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本年度不予立项。

(三)会审是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部门对项目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的国家、省、市、区政策性新增项目、突发性新增项目或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计划外项目立项。计划外项目立项申报需提供区政府的批复文件或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作为立项申报依据,文件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项目通过评审后,按以下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批复:

(一)项目评审后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相关区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

区直部门项目呈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管区领导、区财政局分管区领导审定。

各镇街项目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管区领导、区财政局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项目评审后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呈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管区领导、区财政局分管区领导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

(三)项目评审后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自批复同意立项之日起有效期1年,逾期未开展项目采购的,批复自动失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实施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后,应及时抄送至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立项批复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实需变更的,须在项目采购前完成,且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具体如下:

(一)项目变更后的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总投资概算;变更后新采购的系统、软硬件设备,应符合本项目建设目标,并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二)项目需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他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修改项目方案,核减对应投资概算,编制变更说明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不含)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修改项目方案,并编制变更说明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含)不足30%(不含)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修改项目方案,并编制变更说明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变更批复意见。

(五)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30%(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程序重新立项申报,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同意后重新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项目中同类系统、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采购数量等方式的变更,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实际建设内容的金额计算。

(二)取消项目部分系统、软件、设备采购,将取消后节省出的资金用于新采购其他非同类系统、软硬件设备,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取消和新增加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采购前需撤销的,项目主管部门需书面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和实施进度,分年度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预算。立项批复意见作为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必要参考依据。未取得批复意见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按规范申报信息化项目预算。运维服务类项目的一级项目名称指定为“信息化运维服务经费”,二级项目名称需与立项批复的名称保持一致。建设开发类项目的一级项目名称指定为“信息化建设开发经费”,二级项目名称需与立项批复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批复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后,应将当年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反馈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超过立项批复有效期而未采购的项目视作自动取消,区财政局不再安排预算,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或调剂预算开展项目采购实施。

第七章 项目采购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已备案的项目方案和区财政局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采购工作。项目如包含子项目的,可分别单独采购及签署合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开展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内容须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的项目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条款设置管理:

(一)项目合同原则上预留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的合同尾款,尾款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

(二)建设开发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3年,应约定不少于1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租赁项目除外)。

(三)项目合同应明确对供应商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技术兼容性要求以及安全防护措施。

(四)项目合同应明确供应商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评测、项目审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五)项目合同应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署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按以下规定组织项目建设:

(一)项目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自行决定是否实行监理,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二)项目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理、测评等相关工作从业人员须实名登记,并须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安全保密协议。

(三)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包括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通报全区信息化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采购但需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因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实施需终止的,项目单位按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咨询、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及信息化专家,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完成情况、项目实施以及工程质量等进行综合审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经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完成)并开展试运行后方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其中建设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如包含多个子项目,可分批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多次整改后验收不通过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并可暂停该单位其他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开发类项目必须开展验收测评(验收测评要求详见附录二),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开发类项目,自行决定是否实行验收测评,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已按相关规定完成技防检测的项目无需再开展验收测评。

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技防测评,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七条 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库在库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投资概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自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八条 项目(包含所有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报验收备案。未按要求申报验收备案的,该项目后续建设和运维不予立项。

第十章 运维与安全

第四十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后,运行与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库安全、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等,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单位对本单位运行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

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后续建设和运行维护不予立项。

第十一章 效能评估

第五十一条 项目效能评估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原则,依托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强化项目效能评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实施细则,对项目开展效能评估,效能评估包括效能自评和检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 项目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是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备案、实施、验收等。

(二)项目是否实现建设目标,是否与建设方案内容一致,是否通过安全检测等。

(三)项目运行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四)项目运行效果。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五)项目发展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提供数据共享,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五十三条 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均应开展效能自评。建设开发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满6个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效能自评;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效能自评。

第五十四条 效能自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其二级预算单位所提交的效能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 检查评估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向区财政局申请。

第五十六条 效能评估结果将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参考。对运行管理不善、效能较差的项目,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效能核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予以全区通报,后续建设和运行维护不予立项。

第十二章 项目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等级管理,项目级别总分为100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项目等级评定。

第五十八条 项目等级从工作重要性、规划设计及方案编制质量、系统安全性、系统使用范围、数据资源共享及利用情况、数字化及智能化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九条 项目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立项及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予以安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涉密工程项目和广州市政府投资涉密信息化项目立项与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数据管理

第六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涉及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新建系统及已投入使用的系统),须按《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可共享的数据目录,并与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完成对接,实现数据的归集、共享。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政务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数据共享目录统一登记到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并完成与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六十三条 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系统,须按规范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并完成与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数据共享。

第六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接入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存在提供无效数据资源目录的或未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和质量的系统,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予以全区通报,后续建设和运行维护不予立项。

第十四章建设成果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包括:

(一)执行合同所完成及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二)项目建设中开发的软件(含系统源代码)和产生的数据。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需明确成果归属。对包含软件开发的项目,签订的合同条款应约定系统开发源代码和产生的数据等归项目单位所有。

第六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成果及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形成全区信息化成果库。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可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使用全区信息化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五章项目资产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制度,统筹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资产台账的清查、登记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十条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政务信息系统资产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入库登记工作,未完成入库登记的不予验收备案。已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需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前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入库登记工作,未完成入库登记的系统后续建设和运行维护不予立项。

第七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统筹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对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展整合、清理工作,及时停用与实际业务长期脱节、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使用频度低的“僵尸”系统。

第七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停用或报废管理制度,并在政务信息系统停用或报废前做好数据备份、迁移或销毁,在系统停用或报废手续完成后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更新政务信息系统台账。

第十六章专家库使用

第七十三条 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统一使用市信息化专家库。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遵循“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设的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专家抽取包含提出需求、设定条件、抽取专家和确定专家等程序。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可申请使用市信息化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内部评审、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所需专家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暂缓其后续项目建设和审批,并由相关单位按程序追究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改建设方案的。

(四)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不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的。

(六)工程严重逾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不按照项目效能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

(八)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六条 参与项目咨询设计、监理、测评、辅助评审等相关单位及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项目建设内部管理机制,在确保项目实施时效的同时,保证项目质量。

第七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第三方服务应当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在同一项目中已承担其中一项服务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建设或其他服务工作。

第八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区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加强本部门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区其他部门信息化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增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增府办函〔2020〕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附录二

增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测评要求

一、验收测评机构

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自行选取符合以下要求的验收测评机构完成验收测评。

验收测评机构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含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或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验收测评机构资质中的检测服务覆盖范围须与检测内容相符合,包括机房工程、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等。

二、验收测评报告

验收测评报告须加盖CNAS或者CMA检测章,检测时间应在证书有效期限之内,证书状态应为有效。验收测评报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三、涉密类信息化项目

各项目单位为涉密信息化项目选择验收测评机构时,除符合第一点要求外,还必须选定具备国家(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资质证书或国家(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军工保密资质证书的机构实施。

四、认可证书查询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认证机构认可”和“实验室认可”栏目中“认证机构认可信息”和“实验室认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