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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9/30 17:16:10 作者: 点击数:

穗发改规字〔2025〕8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型储能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10号,以下称《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支持市本级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预算管理,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支持方式为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资金。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奖励标准

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单位。

2.创新载体在《若干措施》印发实施日(即2023年12月25日)之后建成。

3.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或者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

第八条 支持项目试点示范

(一)奖励标准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从事生产经营且正常运行的新型储能领域的企业、机构。

2.试点示范项目在《若干措施》印发实施日(即2023年12月25日)之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或者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

 申报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广州市其他市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三章  申报审批流程

条  申报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流程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组织实施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支持项目。

(二)材料申报。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审查。属地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四)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集体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七)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市级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一条  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十二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截留、转移、侵占、挪用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十三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