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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9/26 17:32:20 作者: 点击数:

穗埔府规〔2025〕12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版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深入推动文化旅游、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激发新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文旅体产业、版权经济(游戏、电竞、影视、网络文学、数字内容制作等)行业经营主体。

一、纵深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一条【强化文旅体项目用地保障】将文旅体产业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扩大文旅体产业用地供给,保障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用地。在满足国家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情况下,经认定为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对项目用地中属于在出让年期内自持的部分,出让起始价可按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及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确定,可售部分的出让起始价按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确定。(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体育局、区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鼓励重大文旅项目投资建设】结合本地特色资源或引进境内外知名文化IP,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性、示范性、创新性的文化旅游项目。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主题园区、沉浸式体验中心、文旅综合体、重要景区、影视基地、数字摄影棚等)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本条款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3个项目。(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三条【培育壮大文旅体骨干企业】鼓励文旅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市场竞争力。政策有效期内文旅体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支付首期奖励,在后续两年保持规模(限额)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支付第二期奖励,两期合计最高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含关联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本条款每年最多奖励10家企业。(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四条【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推动文化娱乐产业链条完善,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演艺经纪机构,提升文化娱乐产业市场化运作水平。扩大大型营业性演出市场供给,助力广州加快建设国际演艺首发展演地、国际演艺中心。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经营发展的文艺表演团体、演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本区内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单场演出售票5000人以上)的,按演出规模给予奖励。单场演出售票5000人(含)—10000人(不含)的,给予单场最高3万元奖励;单场演出售票10000人(含)—20000人(不含)的,给予单场最高6万元奖励;单场演出售票20000人(含)以上的,给予单场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演出主体每年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本条款每年奖励额度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五条【推动新型演艺市场发展】优化完善演艺发展格局,推动演艺产业能级跃升,鼓励社会资源投入演艺剧场建设,打造具有黄埔特色的剧场品牌。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投资建设剧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剧场建成后一年内举办营业性演出超100场的,经认定,最高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款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3家剧场。

大力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的新型演艺项目,鼓励活化利用各类载体,创新打造新型演艺空间,丰富城市文旅演艺业态,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政策有效期内年度演出及活动场次超过100场,全年票房超过100万元的新型演艺空间,经认定,最高可按票房的1%给予空间运营主体不超过150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奖励额度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六条【支持旅游景区升级发展】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打造具有独特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旅游景区,支持辖内景区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塑造都市旅游新亮点。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构建高品质旅游住宿体系】持续推动旅游饭店(星级酒店)增量提质,全面提高本区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培育本土优质酒店品牌,因地制宜打造主题鲜明、体验感强、国际化程度高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星级酒店)。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充分发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作用,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深化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激活乡村旅游消费活力,打造特色民宿集聚区。对新获评市级红棉五星、红棉四星、红棉三星的民宿,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大力拓展入境游市场】推动“旅游+演艺+商业+住宿”多元业态融合,紧抓免签契机开拓入境游市场,加快建设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助力广州打造国际级旅游消费新标杆。旅行社年度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入住本区酒店或已登记民宿达到500人次以上的,经认定,按每人次第一晚最高40元,第二晚、第三晚最高60元(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大力支持版权经济创新发展

第九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打造版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版权经济创新能力与版权产业服务效能。支持企业、机构、协会等相关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版权产业技术攻关、金融创新、版权交易、文化出海、人才培育、企业孵化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版权企业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政策有效期内,每年评选不超过2个技术先进、应用广泛、绩效显著的公共服务平台,按档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单个平台只可申请一次奖励。

支持发展潮玩潮流经济,鼓励企业发挥创意优势,开发运营版权产业IP周边产品。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的IP周边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重大产业活动,政策有效期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在本区举办的各类国家级或省级版权经济年会、博览会、展会等重大产业活动,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活动主办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本条款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一场年会活动,每年最多奖励一届博览会或展会。(责任单位:区版权局)

第十条【做强游戏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游戏、电竞等多元领域数字产业矩阵,全力推进大湾区游戏谷建设,着力打造广州游戏产业第三极。

支持游戏企业研发精品力作,激发创作活力。政策有效期内,对获批版号并在本区正式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每年最多评选10个优秀作品,按档次给予版权方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50万元

支持头部游戏企业争先争优,打造现象级单品。政策有效期内,对获批版号并在本区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单个产品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支持规上游戏企业做强做大,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中国游戏产业年会“游戏十强”称号的游戏企业,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区新闻出版局)

第十一条【加快电竞产业孵化】深挖电竞经济增长潜力,加快电竞产业培育进程,促使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企业机构参与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投资建设或改造可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电竞赛事活动场馆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给予企业机构最高8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只奖励一个场馆的建设或改造。

激励电竞俱乐部在国际性、全国性顶级职业比赛、杯赛、联赛中争先创优,依据参赛成绩,按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个俱乐部每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

积极支持企业机构在本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各类电竞赛事,对品牌显著、影响重大、效益突出的电竞赛事,经认定,给予企业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第十二条【鼓励优秀版权创作】支持企业机构创作优秀版权作品,提高版权创新水平,对政策有效期内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企业机构,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版权作品被国家、省版权主管部门评为优秀作品的企业机构,经认定,按档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版权局)

第十三条【推动网络文学转化】加快网络文学资源聚集,大力培育网络文学新兴业态。鼓励打造网络文学精品内容创作平台、数字资源转化平台,政策有效期内,平台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档次给予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每家运营机构仅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区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鼓励优质影视作品创作】推动电影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原创性电影作品开发与优质内容创作,促进兼具艺术价值与市场号召力的精品力作持续涌现。对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企业机构出品的电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像奖主要奖项的,每部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最高奖励5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企业机构出品的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企业分账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版权局)

鼓励精品电视剧创作,提升优质内容创新和供给能力,增强电视大屏的创作播出活力。在广东省立项备案的电视剧作品,政策有效期内首轮播出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的,每集奖励10万元,每部剧集最高奖励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剧集最高奖励100万元;在头部省级卫视的,每集奖励2万元,每部剧集最高奖励5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且版权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每部剧集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部剧集按首轮播出的平台“从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同一家企业机构最多奖励2部电视剧作品。

在政策有效期内,电视剧作品获得国内重大奖项(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主要奖项的,给予立项备案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部电视剧作品获得多个国内重大奖项只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机构最多奖励2部电视剧作品。(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十五条【支持微短剧全链条发展】支持企业创作导向积极、题材多元的创新内容,增强社会效益与产业价值协同效应。对经国家、省级广电部门审核通过的微短剧,政策有效期内在主流视频网站或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后,分账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该部作品分账收入的1%给予出品方不超过1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在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奖励,本条款每年最多奖励10部微短剧作品。

对在本区新建或改建微短剧拍摄基地(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摄影棚、外景地和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及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事前申请、事后认定的程序,项目建成并经认定后,最高可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3个项目。

强化微短剧拍摄基地协同联动,经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年承接经国家、省级广电部门审核通过的微短剧剧目拍摄数量累计50部以上,且其中20部以上为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立项备案的,分档次给予拍摄基地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持续增强产业集聚动能

第十六条【培育壮大文旅、版权经营主体规模】推动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版权产业优势园区评定,释放产业园区势能,壮大文化旅游和版权经济市场主体,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园区(版权产业优势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培育1家规模(限额)以上并符合国家统计规定的文旅、版权类企业,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5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基地)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版权局)

第十七条【大力聚集文化实体势力】支持园区内文旅产业、版权经济企业机构集聚发展,构建完整产业链、生态链。对入驻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园区(版权产业优势园区),租赁100平方米以上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从业人员5人以上,且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内头部创投榜单前三十强的投资机构累计股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产业和版权经济企业机构,按企业机构年度营业收入分档次最高给予实际租金50%的扶持(扶持金额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扶持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业机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版权局)

四、加快推动文化出海

第十八条【加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充分发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广州)带动作用,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提升文化出海影响能级。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机构、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十九条【助力数字文化产品出海】构建文化出海发展格局,加速文化出海进程,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推动数字文化产品出海。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在海外市场销售数字文化产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动漫、综艺节目、微短剧、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等)且年度海外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机构,经评定,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本条款每年最多奖励5家企业机构。(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版权局)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二十条 进一步强化文旅体、版权产业链条,完善上下游协同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产业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产业特色园区发展,为企业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生态,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建立产业人才培育体系,打造高素质的产业人才队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严格落实产业配套政策,深化服务,鼓励企业机构创新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六、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新出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