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9/4 17:48:26 作者: 点击数:
云府办〔2025〕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外商投资合作伙伴激励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外商投资合作伙伴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凝聚社会力量与本区政府构建合作关系吸引外资企业落户,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
本办法激励对象为具有一定的招商引资经验和资源,为本区提供境外招商线索,对外资企业落户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合作伙伴):
(一)熟悉本区营商环境和方针政策,关心支持本区发展,致力于为本区招商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有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外客商资源。
外资企业的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激励对象。
第二条 资格认定及职责。
(一)合作伙伴向区投资促进局提交《白云区外资招商合作伙伴引荐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区投资促进局上报区招商工作例会审定。会议审定同意后,授予合作伙伴引荐资格,合作伙伴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
(二)合作伙伴主导引荐的外资企业明确投资意向后,合作伙伴需与企业签署《白云区外资招商引荐关系备案表》(详见附件2),于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前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确认,未办理引荐关系备案确认的合作伙伴不予兑现激励资金。
(三)合作伙伴为外资企业在本区投资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精准的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本区的产业政策、土地资源、基础设施、人才储备等优势条件,积极促成引荐企业顺利在本区投资落地;配合本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关企业评审等工作。区投资促进局将对合作伙伴及其引荐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项目专属工作群组,了解在谈外资项目进度并保持沟通。
第三条 激励措施与标准。
(一)外资企业引进奖励。合作伙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外资企业,按年度实缴外资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激励资金:
1.引进年度实缴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设立企业按年度实缴外资金额的1%给予激励资金;引进年度实缴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足5000万美元的新设立企业,按年度实缴外资金额的1.2%给予激励资金;引进年度实缴外资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立企业,按年度实缴外资金额的1.4%给予激励资金。合作伙伴新引进一家外资企业获得的激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合作伙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且该企业达到以下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相应激励资金。本条激励措施单独核算,不纳入单家外资企业引进奖励金额统计。
(1)引进的外资企业在注册之日起2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的,给予合作伙伴激励资金20万元。
(2)引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占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公司(集团二级公司),按年度实缴外资金额的2%给予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前述500强企业(外资企业)不含总部已在本区的500强企业。
(二)年度贡献奖励。合作伙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度推动引进到账实缴外资金额累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可额外获得20万元突出贡献激励资金;累计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额外获得30万元;累计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额外获得50万元。本条激励措施单独核算,不纳入单家外资企业引进奖励金额统计。
第四条 激励资金兑现。
(一)审核。合作伙伴引进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后,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会同区科工商信局等部门对实际利用外资额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兑现。区投资促进局根据前期收取《白云区外资招商引荐关系备案表》确定拟激励合作伙伴名单并核算激励资金金额后,提请区政府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进行信息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规定程序兑现激励资金。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兑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纳入区投资促进局年度部门预算。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核实外资企业年度实缴外资金额,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外资股东注资比例,区统计局核实引进企业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情况,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项激励资金所需申报材料以区投资促进局制定出台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各职能部门依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办法中,“本区”范围是指广州市白云区;“外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包含港澳台地区)直接投资的企业;“企业”包括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年度实缴外资金额”是指经商务部确认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纳入本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额。
(三)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激励资金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照受理激励资金扶持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四)合作伙伴引进房地产开发、建筑业、金融业和捐资类等外资项目不享受上述激励资金。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六)合作伙伴须自行承担并在本区缴纳依据本办法所获激励资金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