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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爱才重才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3/8/17 17:45:29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战略,构建更加开放科学的引才育才体系,营造爱才重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构筑人才汇聚之城、人才梦想之城结合本区(含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增城区人才引、培、留、用工作突出的法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组织奖金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经理(或人事工作负责人,以下统称人事经理)和人才科技服务专员(或企业人才暨科技服务专员,下同)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增城区爱才重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5家单位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经理和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共45人)。其中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

第四条  单位奖励。获奖单位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爱才重才荣誉单位牌匾

第五条  个人奖励。

一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10万元,人事经理奖励5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2.5万元

二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5万元,人事经理奖励2.5万元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1.25万元

三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3万元,人事经理奖励1.5万元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0.75万元

获一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区高层次人才管理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六条  名额分配。申报单位主要分为三类,按类别进行名额分配、积分和奖励。积分达不到要求时,名额可空缺。

(一)第一类: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医疗教育领域用人单位除外),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

(二)第二类: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的用人单位(医疗教育领域用人单位除外),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第三类:医疗教育领域用人单位,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以增城区税务部门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准

  积分标准。每家单位根据3年人才引进、培养情况按《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积分标准表》进行积分,每个类别分别按照总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积分原则。

(一)设置积分下限,最低为10分,不足10分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同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得分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记分,不重复计算

)同一类人才累计积分超过该项上限的,以最高上限分数记分

)已获得过此奖的用人单位,原则上3年之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单位获奖后又新增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名及以上的可再次参评

(五)如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表: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积分标准表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评选结果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爱才重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才办通〔202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