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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6/28 18:37:45 作者: 点击数:

穗埔发改规字〔2023〕1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7日

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强广州与以色列开展高技术产业合作抢占制高点的工作方案》(穗发改高技〔2014〕21号),促进广州开发区与以色列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合作,加强中以合作平台建设,对接以色列等国际先进生物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集聚,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创业项目发展,推动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创新创业型生物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资助,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包括财政专项资助资金预算编报申请、财政资助项目及相关资金审批、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公司”),负责入孵基地项目征集及企业服务管理,并按照本办法,对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及返还等开展审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孵化项目入驻

第五条入驻基地项目应为生物医药产业领域项目,具体类别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要求执行。

第六条项目入驻应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由基地管理公司对申请入驻的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并将成功入驻基地的项目资料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基地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团队、机构等条件建设,引进专业人才,组建可提供深度创业辅导服务的管理团队,为入驻企业和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产业、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创业辅导等方面的孵化服务,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和技术成果转化。

第八条 基地管理公司应定期将入驻基地项目进展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将有实质性进展或获得市场关注的项目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为项目产业化、市场化提供深度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申报

第九条【主体条件】 入驻基地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公司在基地注册成立,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兑现资金。

(二)项目牵头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为项目公司的主要利益关联方(如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或期权、获得许可授权收入分成等),并具备相应项目研发和实施专业背景,或具有相关领域成功的企业管理经验,同时项目团队配备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创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50%以上,且涉及研发的重大事项,主要研发人员有决策权。

(三)项目实施内容初步验证具备一定成果转化可行性或具备能证明关键技术可行性的方案、工程样品或样机,项目团队成员已取得相关基础成果。

(四)项目公司应完成不低于项目自筹金额的实缴出资,并按项目的不同类别(具体项目所属类别由项目专家评审会判定后,分类实施),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金额相应比例如下:

1.原研性创新类(同类产品首创或同类产品最优):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不低于1:4;

2.改良性创新类(同类产品改良和提升):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不低于1:3;

3.国内引入创新类(同类创新产品国产化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不低于1:1。

第十条【申请材料】入驻基地项目符合第九条条件的项目公司可向基地管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书(项目公司盖章或签字);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公司盖章或签字);

(三)项目里程碑计划(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公司盖章或签字);

(四)境外合作项目应提供项目境外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项目公司盖章或签字);

(五)团队主要成员名单、劳动合同或顾问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征信查询情况(或申请人国籍、经常居住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团队主要成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

(六)项目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及自筹资金的佐证材料;

(七)项目可行性及前景效益的分析报告,可提供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授权凭证、临床前批件、企业技术合作合同、意向订单、企业或团队核心成员取得的荣誉、奖项、研究成果等作为佐证材料;

(八)信用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基地管理公司收到以上材料后,应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形成基地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分析评估材料及审查意见,统一将以上材料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财政资助项目资格由专家评审决定。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人才团队、项目技术、前景效益、风险评估、里程碑目标合理性等,根据项目情况以书面评审、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基地管理公司初审通过后,组织召集项目专家评审会,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应包括生物医药行业专家、生物医药企业高管、创业投资专家、财务管理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其中2名专家由基地管理公司邀请,剩余专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邀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区投促、科技、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会。

第十二条 专家应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格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项目评审时间)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第四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助金额】对于通过审批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助,项目分类以项目专家评审会意见为准。

(一)对首次入驻的医疗器械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符合第二次孵化要求的,可再给予该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对首次入驻的生物医药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符合第二次孵化要求的,可再给予该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管理模式】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实施里程碑管理。

(一)医疗器械项目首次孵化期2年,应设立不少于2个里程碑;生物医药项目首次孵化期3年,应设立不少于4个里程碑。

(二)获得首次孵化的项目经专家评估认定符合二次孵化要求的,可申请第二次孵化。由基地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对资助项目开展第二次孵化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后,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项目孵化期可延长1年,设立不少于1个里程碑;生物医药项目孵化期可延长2年,设立不少于2个里程碑。

第十五条【资助模式及规定】

(一)财政资助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公司可直接申请拨付首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100万元,后续财政专项资助资金按里程碑评估完成情况拨付。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每两个月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家,对财政资助项目开展里程碑集中考核评估,考核形式包括书面评审、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经考核通过的项目公司可申请对应里程碑的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资金用途】 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用于项目研发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临床实验费、专家咨询费、委托研发费(CRO)、委托生产费(CDMO)等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里程碑管理】项目里程碑计划经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确认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理由且采取积极措施仍未能完成,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项目公司可调整里程碑,每个项目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资金托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按资金托管管理。

(一)项目获批财政资助后应选定一家银行作为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托管银行,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地管理公司、项目公司、托管银行等签订协议,约定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专款账户转出条件。

(二)项目公司申请对应里程碑财政专项资助资金,应提供里程碑实现所发生费用的付款凭证或发票向基地管理公司申请。里程碑认定完成的,上期剩余资金可延续至下一个里程碑使用。

(三)基地管理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对项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请和票据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范围的出具同意用款的审核意见;托管银行收到基地管理公司同意用款的审核意见后,按同意用款的金额将财政专项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资助协议】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地管理公司、项目公司等签署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按协议约定,优先返还该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至区财政账户。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条件】获得财政扶持项目按以下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返还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一)项目公司累计产生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开始每年按照上年营业收入的10%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直至还清所有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为止;

(二)项目公司累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股权投资时,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返还50%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累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10倍以上的股权投资时,当期投资金额全部到位后,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50%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三)项目公司一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10倍以上的股权投资时,股权投资金额全部到位后,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全额返还所获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四)项目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授权使用知识产权且获得收益的,需于签署相关协议并获得出售或授权的收益后的40个工作日内按收益的10%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直至所有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还清为止;

(五)项目公司成功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需在正式上市交易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返还的财政专项资助资金金额不超过政府给予的已拨付资金金额,返还期限为首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之日起10年内;项目公司按前款规定正常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但10年期满后仍未还清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未还清部分无需返还,存在恶意隐瞒、欺诈等行为除外。

项目公司应当于资金返还至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返还优惠条件】项目成功在区内产业化,如需一次性返还50%以上的财政资助,经基地管理公司核实,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可通过签订延期返还协议明确具体返还方式,原则上分三年逐步返还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助项目中止和终结认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助项目中止和终结】

(一)项目中止条件

当项目研发受内外部影响,如项目牵头人或核心成员变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暂停项目实施,项目公司可提出项目孵化中止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原则上自审核同意之日起项目中止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时间不计入孵化时间)。

(二)项目终结条件

1.项目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融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基地管理公司、区发展改革部门等发现项目公司未经同意,连续6个月无经营行为;或项目中止超过6个月,仍无法启动;

3.项目未能按节点完成承诺里程碑,或里程碑完成情况经评审不达标;

4.原则上项目超过约定孵化期未有目标产品产生或营业收入产生;

5.项目公司因技术团队或管理团队核心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具备项目继续开发的能力;

6.项目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半年内未修复;

7.项目公司出现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8.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基地管理公司发现项目公司有违反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等情形,要求其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助项目中止和终结认定流程】

(一)项目中止和终结审查:基地管理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资助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可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公司进行审查,作出中止或终结的建议,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基地管理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时间不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时限。

(二)项目出现中止情形时,尚未拨付的资金暂停拨付。

(三)项目出现终结情形时,尚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项目公司应于被认定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清算,按协议约定返还财政专项资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项目公司发生商事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基地管理公司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初组织对财政资助项目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审计,并对基地管理公司当年工作绩效开展专项考核评价工作,严格审核基地管理公司服务、运营、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如违反信用承诺,项目公司须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资助资金。对未按时退回资助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资助资金,将项目公司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依法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基地管理公司审核推荐,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作为试点单位,参照本办法接受相应监督管理,其入驻企业可享受本资助资金扶持。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在广州国际生物岛(中以合作区)域范围内拥有自主运营专业生物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

(三)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自主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

(四)拥有三年以上生物产业孵化经验。

第二十七条项目如存在环境污染、生物安全等危害,且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要求,将不予以资助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发改〔2017〕8号)有效期间,已获得财政专项资助资金但未办结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