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政策 >> 文件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数字经济人才创业企业国资股权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5/30 18:21:33 作者: 点击数:

海科工商信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海珠区内重点产业的发展,发挥海珠区区属国企力量,助力数字经济人才在海珠区创业,推动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广州市海珠区数字经济人才创业企业国资股权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6日

广州市海珠区数字经济人才创业企业国资股权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1〕12号),为推动区内重点产业的发展,发挥区属国企力量,助力数字经济人才在海珠区创业,推动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在上述企业中工作且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

第三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象应属于数字经济产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申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区属国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筛选磋商,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确定扶持企业名单、股权投资标的,行使出资人权利义务。

第五条 区属国企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性质及公司内控制度等要求,经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等集体讨论决策可以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政策性股权投资;并可以基金或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投资。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企业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创办人为外籍人员的,须取得国内合法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为台湾居民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为港澳居民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企业主要创办人是指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估值3亿元以下的,占其创办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30%以上;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的,占其创办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0%以上;企业估值5亿元及以上的,占其创办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15%以上。)

(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在海珠区拥有办公用房或研发生产场地,且有全职员工5人以上。

(三)近3年内(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曾获得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权威机构统计排名前5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投前估值不低于1亿元。

(四)申请享受本管理办法扶持的企业,需与区属国企业签订经营承诺书。

第七条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企业申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审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第八条 区属国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主要程序包括:

(一)公告。在上述入选名单印发后,发布投资意向企业审查公告。

(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投资意向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开展投资谈判。

(三)决策。确定拟投资金额和名单。

(四)投资。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申请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章 投资与退出

第九条 投资标准:

对近3年内(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曾获得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权威机构统计排名前2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投前估值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如区属国企同时进行市场化投资,政策性股权投资与市场化股权投资原则上按照1:1出资,合计投资金额不应高于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权威机构统计排名前2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资金额为准)。

对近3年内(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曾获得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权威机构统计排名前5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投前估值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如区属国企同时进行市场化投资,政策性股权投资与市场化股权投资原则上按照1:1出资,合计投资金额不应高于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权威机构统计排名前50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和区属国企市场化股权投资均以股权形式出资,原则上在每家企业的占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且不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资区属国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退出方式:

(一)区属国企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按照基金或自有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由区属国企自主决策退出。

(二)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在3年内退出,转让价格参考市场价格,被投企业、责任股东应配合出资区属国企完成退出工作。

第十二条 区属国企在政策性股权投资时,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资金有权要求退出,被投企业及责任股东应予以配合,退出价格不低于以投资资金为基数自投资首日至实际退出之日并按投资首日对应当月1年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算的本息(从投资首日起计息)之和: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被投企业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三)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违反与区属企业签署的经营承诺书的承诺。

第十三条 在区属国企政策性股权投资正常退出企业产生溢价收益时,区属国企可以将退出溢价税后收益不超过50%奖励给被投企业、不超过50%奖励给被投企业创业人才团队。退出溢价税后收益奖励由区属国企集体讨论决策。退出溢价税后收益奖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根据区国资监管制度规定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创业人才团队中包括海珠区顶尖级数字经济人才、专家级数字经济人才或新锐级数字经济人才的,在退出溢价税后收益奖励总额范围内可适当调高对被投企业创业人才团队的奖励比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以上、不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