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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3/28 17:32:02 作者: 点击数:

增府办规〔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82731392,13602858166)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部署要求,统筹和规范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促进商务事业发展,推动产业招商,确保民生事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区商务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政研室、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镇街、申报人、用款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开发区政研室负责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将专项资金政策的宣传和兑现纳入增城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

(二)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具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各镇街配合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专项资金申报人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申报用途,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商务稳定增长,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商务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助力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促进增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与优化配置,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商务领域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七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创新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整体经济规模增长,加快引进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建立现货交易及供应链平台,强化招商载体运营能力,推动商贸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二)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深化商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商业功能区提升建设,建设国际知名商圈、特色商圈和社区商业,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提升商贸主体能级,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培育新消费新场景,重点扶持电子商务、新零售等新业态,推进商贸流通、会展服务等商贸配套体系建设,推动肉菜市场、专业市场等民生项目转型升级,提高居民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外贸进出口做大规模,促进商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贸供应链畅通,促进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支持利用外资产业项目合同外资转化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和转型发展。

(四)区委、区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和项目。

第八条 建立“大专项+支持事项清单”机制,根据上述支持方向,结合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事项,在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子项进行管理。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区科工商信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区科工商信局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事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方式和办法、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如果支持事项为临时性、紧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由区科工商信局制定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区科工商信局每年编制项目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并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按轻重缓急确定奖励事项,通过申报指南发布明确。

第十一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奖励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申请和评审方式不同,本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免申即享”和“申报”两种方式。

(一)免申即享。对于政策标准化高、认定对象清晰、系统能够自动比对审核的支持项目,均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自动匹配、平台自动审核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资金直达支持对象。

(二)申报。除“免申即享”的支持事项外,由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按要求申报,经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后,再按规定向支持对象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在每次项目申报前,区科工商信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

(二)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同一个事项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同一项目或企业、同一类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报人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对有关义务作出承诺,并承担违法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届时将同步由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

(二)项目初审。设立政策兑现服务专窗,申报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对于简单项目的申报材料可由区科工商信局直接审核,其他项目由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至区科工商信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集中提交区科工商信局进行复审。

(三)项目评审。区科工商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奖励扶持标准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资格性审查。

第十七条 区科工商信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拟安排的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区科工商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工商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和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区科工商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的手续。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取得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其中,绩效评价公开事项可参考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绩效评价报告。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上述信息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工商信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科工商信局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自查,并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区财政、科工商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科工商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缴回(追回)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办法失效后至本办法印发前参照原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23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