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政策 >> 文件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9 18:12:28 作者: 点击数:

穗埔统规字〔2023〕1号

各有关企业,各街、镇(生物岛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

2023年1月9日

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奖励表现突出的统计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纳入广州市黄埔区统计管理范围内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人员,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

第三条【奖励条件】根据企业全年各种统计年(定)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综合评定获奖资格。评定依据如下:

(一)企业统计人员应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及时性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截止时间以及是否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为评定依据。

(二)企业统计人员应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准确性以是否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评定依据。

(三)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是指统计人员需在联网直报企业中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当年纳入联网直报管理的企业统计人员不参与评奖。

(四)在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中,凡被查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误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符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企业,取消该企业统计人员的参评资格。

第四条【奖励标准】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参评统计人员一名,同一名统计人员每年参评一次。通过街镇综合评定和区统计部门审定的统计人员,按100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流程】街镇统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每年上半年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区统计部门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区统计部门审定后,于三季度前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并通报各街镇,相关街镇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员。获奖人员奖金涉税支出应依法处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经费保障】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统计部门按规定申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至各街镇。

【奖励监督】本办法所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区统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奖金按时发放到位。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穗埔统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