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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4/5 14:33:44 作者: 点击数: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2017年政务平台开放申报时间为4月5日,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

  2017年高企评审工作共2批次。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9日、7月28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2011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4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4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三)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