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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时间:2016/8/11 18:07:57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现组织开展2016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企业2015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一)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三、时间要求

  (一)企业网上申请。8月16日至9月2日下午17:00,申报系统为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开放,申请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善企业信息的网上填写和提交申请,逾期无法填报。

  (二)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9月5日至9月19日下午17:00,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企业申请的核实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申请表,逾期无法提交。

  (三)企业提交纸质申请。9月26日下午17:00前,申请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10月10日前,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报送本区企业后补助汇总表至市科技创新委,并将企业纸质申请表提交至指定的受理点。

四、其他事项

  1.为保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请相关企业先完善填写企业基本资料,再填写申请表并完成资料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5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统计部门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其他企业2015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因此,未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无法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3.预计11月份在市科技创新委门户网站公示本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名单,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补助资金将于2017年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