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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8/8 9:55:12 作者: 点击数:

 根据《2016年度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6〕67号)及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穗科创字〔2015〕223号)。

  二、申报条件与标准

  企业在申报研发机构建设专项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一)研发经费。

  核实标准: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研发人员。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本次申报核实项目为8月26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sbs.gzsi.gov.cn/login.html,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是否获得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情况予以审查,并注意企业更名情况,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时,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单位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统字〔2015〕95号文件107-2表)截图材料(注:本次核查工作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该截图不作为必查材料)。

  (三)现场核实:本次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各区项目核实工作完成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程序对核实结果予以公示。

  (四)汇总推荐: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23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随文报送市科技创新委(项目汇总清单模板见附件3)。

  (五)项目复核:市科技创新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的全部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部分项目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审查,确定入库项目名单。

  (六)行政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费下达:本批项目预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入库,2017年拨付经费。

附件:2016年度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6〕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