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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10/28 16:52:11 作者: 点击数:

穗南司规字〔2022〕2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2021年3月19日区司法局印发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司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深入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提供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标准打造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建设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南沙国际片区,推进大湾区法律服务融合,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下称“《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扶持办法》中具体情形的适用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商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统计关系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律服务企业。

(二)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统计关系在南沙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及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等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

(三)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由政策兑现单位充分论证后,可以认定为《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一)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颁发法律类资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的;

(二)与行政机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设法律类实验室、法律类实践基地并实体化运行的;

(三)法律类业务、产品或案例获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发文推广的;

(四)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是省级以上法律服务类专家库专家的;

(五)从事的业务在本区具有稀缺性,对南沙区法律服务业多领域、多样化综合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

  第二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补贴:

(一)人员规模达20人(含)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本项所指“人员”是指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人员规模达20人以上”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中,至少有2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二)新设立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及该类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项所指的“新设立”是指从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以外迁入法律服务集聚区,或者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法律服务集聚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新设立的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2018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本项所指的“荣誉称号”获得时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至提出扶持申请之日止,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

2.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至提出扶持申请之日止,被认定为(不含提名、候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

律师事务所总所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作为其分所提出扶持申请的依据。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代表机构。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为五年,按照申请人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申请人实际支出租金之日起算,以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办公用房补贴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请,其后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申请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与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4)。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主动退还本单位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一)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自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满两年,可申请经营贡献奖,经营贡献奖励的期限为五年,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每年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4)。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专业人才补贴

第十 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在南沙区累计缴纳社保满三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3万元专业人才补贴:

(一)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资格的,且受聘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获得专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符合《扶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一)与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开办单位或法人(或可视同法人单位)股东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驻在该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

(二)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经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单位书面同意的。

第十 申请专业人才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4)。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十 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以南沙区司法局公告的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 申领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专业人才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在政策兑现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明确申报南沙区其他扶持项目情况。政策兑现窗口根据申报指南材料清单和南沙区司法局公告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移交南沙区司法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南沙区政数局、民政局、司法局负责复核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注册资本、登记变动情况。

南沙区来穗局负责核实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办公用房租赁情况。

南沙区税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

南沙区司法局负责核实法律专业人才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执业情况。

南沙区司法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年度初步政策扶持兑现方案。

(三)复核。根据资金复核要求,由分管南沙区司法局的南沙区政府领导牵头,组织评审小组对年度初步政策扶持兑现方案进行审定。评审小组由南沙区发改、财政、人才、税务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扶持内容确定)。

(四)公示。南沙区司法局将拟获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及专业人才个人的名单在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政策兑现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南沙区司法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南沙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南沙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当事人及公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南沙区司法局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异议不成立,符合扶持条件的,按评审小组原评审意见执行;经复核认定异议成立或者确有其他情况,不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南沙区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小组最终确定,评审小组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南沙区司法局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五)事后抽查。南沙区司法局会同南沙区政数局、民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注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统计关系等进行抽查,发现已获得扶持补贴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自其不满足条件之日起,追缴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及个人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申请人在南沙区申请各类扶持项目的资格。

第十 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向政策兑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其对南沙区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已知悉,若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不予退回的,将予以追缴,五年内取消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南沙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并通报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2021年3月19日区司法局印发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司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南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doc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申请表.doc

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doc 

4.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资金情况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