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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24 18:28:56 作者: 点击数:

荔府规〔2022〕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联系人:谢德明;联系电话:020—81191158)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荔湾区非物质文化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荔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额度进行核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该资金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与监督使用。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区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区非遗工作部门开展上述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但不包括该非遗工作部门的日常行政事业运行经费。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分为“奖励”、“资助”和“补助”三个类别: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补助经费;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主要是对区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1.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5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8万元;成功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5万元

2. 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5万元

3.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3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8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5万元;成功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3万元

4. 公开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或者资料抢救性出版物,且该书籍的实际字数10万字以上和图片资料100张以上的,每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编辑同等质量的非公开出版物的,每版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公开发行的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文章的,每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上述出版物、文章必须体现荔湾区区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入和研究价值,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每年获得该项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主要是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和支持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授徒等活动。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可以获得资助,每次资助年限为2年,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资助经费不少于5万元,不高于20万。如属区重点扶持的代表性非遗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1. 申报单位或者申请人开展传承活动,在荔湾区租赁传承场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含管理费)等,重点扶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街区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传承人,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以对每年场地租赁费(含管理费)给予50%的资金扶持。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与申报单位、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每年组织对该单位、人员落实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经评估考核通过后,可以再给予实际租赁费(含管理费)10%至50%的资金扶持。

2.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创造性生产、开发、编创凸显荔湾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衍生品和文艺作品的费用。依据批量实际生产制作成本的3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此类资助资金每年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项目、传承基地的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补助区属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开展传承授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益性展示、培训、研讨、交流、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或整理及出版等活动,经审批同意后可获补助经费。该补助经费由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提出申请,每个单位每年度可申报的经费额度5至20万元

(四)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新人,并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补助范围为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代表性传承人。

1. 对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引进的外地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0.5 万元补助,用于开展抢救收集、资料整理、展演展示、带徒授艺、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

2.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每年非转载的宣传次数达到20次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可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给予经费补助。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园,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对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组织的进入校园担任传承、教学任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每次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代表性传承人教学补贴。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创新,对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等专项工作进行经费支持。该项经费由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创新性措施;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等的保护活动;

(三)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开展的创新性宣传展示传播等活动;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开展的各种具有创新性的传习活动;

(五)征集、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整理及出版工作;

(六)对开展大型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览等传播活动。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区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或传承人可申请对应的一次性申报奖励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

1. 扎根于荔湾区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 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3. 能够继续从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整理、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

4. 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资助后能有效实施。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补助经费:

1. 扎根于荔湾区、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具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地;

4. 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5. 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6. 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区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7. 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只需满足条件1和5即可。

(四)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均可申请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资助和补助经费,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工作方案、项目任务书;传承人补助经费需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组织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获得资助和补助的单位和传承人必须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责任承诺书签订后由区财政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时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区审计及区文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扶持经费的处理。

(一)虚报资料获得扶持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资助和补助经费资金,其使用绩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提供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的文字、图片、影像和多媒体等资料;

(二)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三)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四)积极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保护和发展、宣传展演工作;

(五)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资金,还需严格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提交技艺代表作品1至2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后,根据协议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其所有权人为区政府,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安排合适的场所予以展示或收藏,在收藏及展示宣传中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明确列明有关作品的制作者。

第十九条 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论文、音像资料等的,其作者享有著作权,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本应交区文化主管部门,区文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委托作品的规定将该作品用于公益性的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参与其他与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联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