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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第一批)

时间:2016/7/4 17:21:08 作者: 点击数: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和《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粤科政字〔2015〕164号),现组织开展2016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 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 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原则上须在研发当年度2月底前对当年将要开展的研发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本次补助的研发活动是指发生在2015年度的,企业须先在本《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在阳光政务平台上完成2015年度备案登记工作。

  (三) 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2015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 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应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市)》(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XX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分别汇总),并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将书面《补助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两部门公章)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

  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通过主管部门申报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补助汇总表》。

  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 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上的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8月15日17:00时

  (二) 各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的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17:00时。

  (三)书面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9日17:0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