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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6 17:32:09 作者: 点击数:

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各融资租赁企业:

  《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14

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信息公开、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等。

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存续经营;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无违法违规处罚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涉及飞机、船舶的项目补贴。

1.对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除飞机、船舶外其他项目补贴。

除飞机、船舶项目外,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等情况:

1.对于单个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直租项目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对回租项目给予不超过0.2%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涉及小微、三农、绿色业务,单个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累计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放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上述项目,按投放总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第八条: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项目复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报送项目进行复核;

(三)项目评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对未明确项目内容、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安排额度的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将上述资金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的申领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实施细则;

申报指南;

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情况、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

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金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